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三章 失业保险基金管理 第十九条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三章 失业保险基金管理 第十九条 失业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不计征税、费,当年结余可转入下年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会计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