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二章 失业保险费征缴 第八条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二章 失业保险费征缴 第八条 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管理费用或成本中列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纳入本单位支出预算,在社会保障费中列支。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从本人工资中扣除,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