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二章 失业保险费征缴

第七条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二章 失业保险费征缴 第七条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应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缴费工资基数无法核定的,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职工缴费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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