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失业保险工作的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各级财政、审计、工商、税务、统计、民政等行政部门和金融机构应当协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失业保险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