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二章 失业保险费征缴 第十二条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二章 失业保险费征缴 第十二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连续记载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费情况,并负责其安全完整的保存。用人单位和职工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