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三章 失业保险基金管理

第十三条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三章 失业保险基金管理 第十三条 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失业保险费的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五)法律、法规规定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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