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四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四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免费享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服务,其补贴费用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占失业保险基金的比例,不得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总额的百分之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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