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四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四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所在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向其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金。补助金按其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计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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