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五章 失业人员管理与再就业

第三十条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五章 失业人员管理与再就业 第三十条 失业人员应当自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送达之日(发生劳动争议的,可延长到仲裁或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失业证。失业证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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