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五章 失业人员管理与再就业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五章 失业人员管理与再就业 第三十二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失业人员失业登记手续之日起十日内对其失业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标准,并开具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的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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