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五章 失业人员管理与再就业 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五章 失业人员管理与再就业 第三十一条 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后,应凭居民身份证和失业证及时到当地职业介绍机构办理求职登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