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五章 失业人员管理与再就业

第三十五条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五章 失业人员管理与再就业 第三十五条 鼓励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就业或者自谋职业。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社区居民服务业的,凭营业执照及其他有效证明,可以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凭失业证可以享受国家、省有关再就业的优惠政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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