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五章 失业人员管理与再就业

第三十六条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五章 失业人员管理与再就业 第三十六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进行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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