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六章 组织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六章 组织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法律、法规;
(二)制定失业保险工作的发展规划;
(三)制定促进就业措施;
(四)指导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五)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的落实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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