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六章 组织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六章 组织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拨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