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六章 组织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六章 组织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进行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与缴费有关的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