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六章 组织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六章 组织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公开失业保险办事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告失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