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六章 组织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六章 组织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