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或者不按规定及时为失业人员转移档案关系,致使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者影响其重新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经济损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