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截留失业保险基金的,追回被挪用、截留的失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