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章 宗教团体

第八条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章 宗教团体 第八条 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由申请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申请人应当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宗教团体具有下列职能:
(一)协助人民政府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开展法制教育,维护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指导宗教教务,制定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三)从事宗教文化研究,阐释宗教教义教规,开展宗教思想建设;
(四)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培养宗教教职人员,认定、管理宗教教职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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