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05-07-30 共 6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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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据宪法、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及其他有... 第二条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宗教事务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条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 第四条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条 各宗教应当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抵制商业化倾向。鼓励各宗教对教规教义作出符... 第五条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五条 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境外势力的支配。 第六条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六条 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 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第七条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考核等机制,协调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加强对宗教工作人员的管...

第二章 宗教团体

第八条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章 宗教团体 第八条 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由申请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申请人应当依... 第九条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章 宗教团体 第九条 宗教团体依照章程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宗教团体应当建立健全教务指导、宗教教育培训、教职人员认定管理监督等制度,实... 第十条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章 宗教团体 第十条 宗教团体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称寺观教堂)开展培养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教育培训,学习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第十一条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章 宗教团体 第十一条 申请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举办宗教教育培训的传统和宗旨; (二)有固定的能够满足教育培... 第十二条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章 宗教团体 第十二条 全省性宗教团体应当履行办学主体责任,明确宗教院校的培养目标,指导其制定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计划,落实必要的办学资...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十三条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包括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本省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区分标准,由省人民政... 第十四条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十四条 省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信教公民合理宗教活动的需求以及相关宗教团体意见,提出宗教活动... 第十五条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十五条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 第十六条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收到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后,应当征求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七条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十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建设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宗教活动场所未经审批不得建设;经审批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严格按照批准... 第十八条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备设立期由批准机关根据申请建设规模确定,寺观教堂一般不超过五年,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一般不... 第十九条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十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在建筑物、构筑物外部设置宗教标识物,应当与周边整体环境风格相协调。 第二十条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二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民主协商成...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二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或者注销登记: (一)因自养困难或者缺乏宗教教职人员...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二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经民主协商推选,报登记该场所的人...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二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资产、会计、治安、消防...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二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二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条例规定的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二十六条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应当由宗教活动场所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二十七条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规划、建设、...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二十八条 景区内已有宗教活动场所的,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处理宗教活动场所与景区管理组织及园林、林业...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二十九条 景区或者游览参观点内有宗教活动场所的,确定门票价格时,应当听取主管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相关宗教团体、... 第三十条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三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宗教教职人员

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章 宗教教职人员 第三十一条 宗教教职人员按照《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经宗教团体认定,报相应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取得宗教教职...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章 宗教教职人员 第三十二条 宗教团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宗教有关规定,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的日常管理,建立宗教教职人员档案,人民政府... 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章 宗教教职人员 第三十三条 宗教教职人员在省内跨县(市、区)或者跨省辖市主持宗教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和前往地相应的宗教团体同意,并由双... 第三十四条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章 宗教教职人员 第三十四条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经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 第三十五条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章 宗教教职人员 第三十五条 宗教教职人员一般只能担任一个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需要兼任另外一个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应当由该宗教... 第三十六条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章 宗教教职人员 第三十六条 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认定该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宗教团体应当到原备案部门办理注销备案手续,收回其... 第三十七条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章 宗教教职人员 第三十七条 宗教教职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障并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基本公共服务等相关权利。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 第三十八条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章 宗教教职人员 第三十八条 宗教教职人员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应当在接受离任财务审查后,按照任职备案程序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第五章 宗教活动

第三十九条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五章 宗教活动 第三十九条 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 第四十条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五章 宗教活动 第四十条 宗教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影响公民正常的社会生活。 第四十一条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五章 宗教活动 第四十一条 信教公民集体举行的宗教活动应当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条件的人员主持。 第四十二条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五章 宗教活动 第四十二条 跨省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由主办的宗教团体、... 第四十三条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五章 宗教活动 第四十三条 申请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活动的目的、内容、地点、起止时间、责任人、参... 第四十四条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五章 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信仰伊斯兰教的本省公民前往国外朝觐,由省、省辖市、县(市、区)伊斯兰教团体协助伊斯兰教全国性宗教团体共同做好... 第四十五条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五章 宗教活动 第四十五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寺观教堂出版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按照国家出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 第四十六条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五章 宗教活动 第四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内销售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和宗教用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 第四十七条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五章 宗教活动 第四十七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和个人在对... 第四十八条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五章 宗教活动 第四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参与或者支持违法宗教活动,不得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场所、设施、资金、交通等方面的条件和便利,... 第四十九条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五章 宗教活动 第四十九条 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从...

第六章 宗教财产

第五十条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六章 宗教财产 第五十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 第五十一条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六章 宗教财产 第五十一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资产、会计制度,定期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 第五十二条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六章 宗教财产 第五十二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所有的房屋和使用的土地等不动产,应当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或... 第五十三条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六章 宗教财产 第五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房屋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选择重建、... 第五十四条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六章 宗教财产 第五十四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按照规定接受的捐赠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 第五十五条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六章 宗教财产 第五十五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申请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捐赠金... 第五十六条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六章 宗教财产 第五十六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 第五十七条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六章 宗教财产 第五十七条 景区、游览参观点等地方已有的具有宗教建筑特征但不属于宗教活动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内,不得设置宗教设施,不得接... 第五十八条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六章 宗教财产 第五十八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应当依... 第五十九条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六章 宗教财产 第五十九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注销或者终止的,应当进行财产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事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未经登记以宗教团体名义进行宗教活动的,由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处理,宗教事务部门配合,其中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第六十二条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擅自开展宗教培训或者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的,由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教育、... 第六十三条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其审批机关会同宗教... 第六十四条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或者有关乡镇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依... 第六十五条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经批准筹备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在筹备设立期对外开放的,由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 第六十六条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在公共场所散发宗教类出版物、印刷品或者音像制品等的,由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 第六十七条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侵犯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或者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玩忽...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在国土空间规划实施以前,继续按照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 第六十九条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2005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河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