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二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或者注销登记:
(一)因自养困难或者缺乏宗教教职人员,无法举办集体宗教活动的;
(二)自取得《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展活动的;
(三)当地信教公民参加集体宗教活动的实际需求发生变化,已不具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条件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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