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二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资产、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向主管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管理情况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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