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二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经民主协商推选,报登记该场所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登记该场所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前,应当征求该场所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当地宗教团体的意见。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应当爱国守法、诚实守信、办事公道,具备必要的宗教学识和管理能力。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经民主协商推选,报登记该场所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登记该场所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前,应当征求该场所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当地宗教团体的意见。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应当爱国守法、诚实守信、办事公道,具备必要的宗教学识和管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