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六章 宗教财产

第五十三条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六章 宗教财产 第五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房屋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选择重建、房屋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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