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六章 宗教财产

第五十二条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六章 宗教财产 第五十二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所有的房屋和使用的土地等不动产,应当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或者转移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用于宗教活动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
出于自养目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非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出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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