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六章 宗教财产

第五十四条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六章 宗教财产 第五十四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按照规定接受的捐赠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捐赠金额超过十万元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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