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六章 宗教财产
第五十五条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六章 宗教财产 第五十五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申请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捐赠金额、捐赠目的;
(二)捐赠组织或者个人的相关信息材料;
(三)捐赠使用计划。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捐赠金额、捐赠目的;
(二)捐赠组织或者个人的相关信息材料;
(三)捐赠使用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