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六章 宗教财产

第五十七条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六章 宗教财产 第五十七条 景区、游览参观点等地方已有的具有宗教建筑特征但不属于宗教活动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内,不得设置宗教设施,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献,不得进行宗教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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