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六章 宗教财产

第五十九条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六章 宗教财产 第五十九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注销或者终止的,应当进行财产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事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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