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六章 宗教财产

第五十八条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六章 宗教财产 第五十八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税务部门应当依法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实施税收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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