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六章 宗教财产
第五十一条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六章 宗教财产 第五十一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资产、会计制度,定期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财务状况、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接受其监督管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布。不具备独立财务管理条件的宗教活动场所,可以委托宗教团体代理会计事务,或者在宗教团体的指导下,联合聘请会计人员代理会计事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组织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进行财务、资产检查和审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组织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进行财务、资产检查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