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五章 宗教活动

第四十九条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五章 宗教活动 第四十九条 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应当加强对服务内容和传播平台的管理。发现违法和不良的信息,应当立即采取停止传输、消除该信息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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