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五章 宗教活动 第四十七条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五章 宗教活动 第四十七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和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