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五章 宗教活动

第四十八条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五章 宗教活动 第四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参与或者支持违法宗教活动,不得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场所、设施、资金、交通等方面的条件和便利,不得协助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省内传教,不得利用公益慈善活动传教。
禁止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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