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或者有关乡镇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依法予以处理:
(一)违反国土空间规划、未办理有关手续进行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的;
(二)经审批的宗教活动场所在建设过程中擅自更改建设规划、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筑风格的;
(三)未办理有关手续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
(一)违反国土空间规划、未办理有关手续进行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的;
(二)经审批的宗教活动场所在建设过程中擅自更改建设规划、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筑风格的;
(三)未办理有关手续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