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擅自开展宗教培训或者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的,由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教育、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等部门依法处理。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由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公安、文化和旅游等部门依法处理。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由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公安、民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处理。
宗教活动场所建设通过不合法手段募集资金或者向信教公民摊派的,由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依法处理。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由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公安、文化和旅游等部门依法处理。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由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公安、民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处理。
宗教活动场所建设通过不合法手段募集资金或者向信教公民摊派的,由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