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其审批机关会同宗教事务、公安等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