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经批准筹备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在筹备设立期对外开放的,由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由批准机关撤销设立许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