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侵犯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或者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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