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在公共场所散发宗教类出版物、印刷品或者音像制品等的,由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相关单位发现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向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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