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章 宗教教职人员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章 宗教教职人员 第三十二条 宗教团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宗教有关规定,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的日常管理,建立宗教教职人员档案,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其进行指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