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章 宗教教职人员

第三十四条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章 宗教教职人员 第三十四条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应当经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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