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二十八条 景区内已有宗教活动场所的,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处理宗教活动场所与景区管理组织及园林、林业、文物、旅游等方面的利益关系,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护正常宗教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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