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二十七条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规划、建设、消防、环保、文物保护、风景名胜区管理等手续后,方可施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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