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二十六条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应当由宗教活动场所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项目说明及理由;
(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意见;
(三)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设计草图、位置图、效果图及可行性报告;
(四)必要的资金证明和资金来源合法情况说明;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项目说明及理由;
(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意见;
(三)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设计草图、位置图、效果图及可行性报告;
(四)必要的资金证明和资金来源合法情况说明;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