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十五条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十五条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当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
(二)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三)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
(四)必要的资金证明和资金来源合法情况说明;
(五)拟设立场所选址位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情况说明以及可行性说明;
(六)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的有关材料;
(七)建筑物的总平面布局图、立面建筑风格效果图等;
(八)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非宗教团体不得申请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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