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十三条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包括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本省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区分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本省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区分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