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十三条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包括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本省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区分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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