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章 宗教团体 第十二条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章 宗教团体 第十二条 全省性宗教团体应当履行办学主体责任,明确宗教院校的培养目标,指导其制定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计划,落实必要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为宗教院校开展教学提供必要的教学场所、设施设备和师资保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